建管市〔2006〕121号
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劳务市场稳定发展,根据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建管〔2005〕290号)和阜阳市政府《关于推进建筑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阜政发〔2006〕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承建工程的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使用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禁止使用无劳务资质的分包企业。
至2007年7月1日,所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目前采取直接用工形式的,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手续。
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建筑劳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所使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
三、建筑劳务企业要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2007年6月底前劳务企业技术工种班组长持证率达100%,技术工人持证率达40%;2008年6月底前,技术工人持证率达60%。根据上述要求,各建筑劳务企业应主动将本企业技术工种班组长及技术工送阜阳市建设技工学校进行培训,取得技术岗位证书。
四、劳务分包实行备案制度,劳务分包合同到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直接用工企业要提供各工种用工人员名单和岗位证书及社保证明材料。
五、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 0六年十月十七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直各施工企业。